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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诉冉桂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9512号
案件名称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诉冉桂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冉瑞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9512号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新闻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李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宋博,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贤雨,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瑞芳,女,1992年1月3日生,汉族。

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冉桂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光合作用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84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24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48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4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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