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572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好益民便利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铁**应昌街南九东路**1门。
经营者:史亚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好益民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陈俊舟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