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443号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7889001852。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科,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芸,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和谐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二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TTJD8W。
经营者:刘享友,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足区和谐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