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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松滋市凌云文具五一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5108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松滋市凌云文具五一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松滋市凌云文具五一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5108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湖北百思特(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凌云文具五一路店,经营者金华,住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新江口镇五一路(五一广场**)div>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滋市凌云文具五一路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请求减少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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