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1152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颖,广东政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青香,女,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青香、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