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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瑞元家旺福超市、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民辖终715号
案件名称新化县瑞元家旺福超市、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化县瑞元家旺福超市;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7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化县瑞元家旺福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镇横马路。

经营者:陈瑞元,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化县瑞元家旺福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3民初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化县瑞元家旺福超市上诉称,从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司法成本的角度出发,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遵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新化县,而新化县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法院,因此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新化县瑞元家旺福超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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