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876号原告:重庆奔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城天街**附**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91744X。
法定代表人:舒菁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重庆九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希望,重庆九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独孤闪电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城三路**附**、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2LQL31。
法定代表人:严春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沛菲,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奔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独孤闪电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奔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重庆奔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