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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利鑫公司诉依云达商行、朗洁公司、纪俊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3114号
案件名称纳利鑫公司诉依云达商行、朗洁公司、纪俊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纳利鑫公司);深圳市龙岗区依云达日用百货商行;石家庄朗洁日化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朗洁公司);纪俊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3114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纳利鑫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依云达日用百货商行(以下或简称依云达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大和路**。

经营者纪玉从,女,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

被告石家庄朗洁日化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朗洁公司),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耿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纪俊法。

被告纪俊法,男,汉族,1945年8月1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桥头乡耿庄村兴安路**。

原告纳利鑫公司诉被告依云达商行、朗洁公司、纪俊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依云达商行、朗洁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依云达商行、朗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被告纪俊法与被告朗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三个“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3类商品,包含肥皂、香皂、液体肥皂等。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原告与该商标的关系:原告是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或受让人,依法获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四、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8)鄂楚信证字第17741号公证书证明,2018年6月1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丽霞在公证处电脑登录阿里巴巴商城(www.1688.com),在供应商栏搜索“深圳市龙岗区依云达日用百货商行”,点击进入“深圳市龙岗区依云达日用百货商行”网店,旺铺档案栏显示经营者为“深圳市龙岗区依云达日用百货商行”,经营模式“生产厂家”,品牌“好太太”,供应产品栏有“厂家批发洗衣液500克好太太袋装洗衣液赠品跑江湖地摊货源”商品链接,原告委托代理人购买300袋该链接商品,支付了货款270元、运费50元。

2018年6月20日,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与委托代理人吴丽霞在翼湘联盟物流公司处提取了包裹六个,公证员检查包裹封装完整性后,吴丽霞进行了签收,公证员对其中一个包裹拆封、拍照、封存。

2018年6月20日,吴丽霞在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其阿里巴巴商城账户,查看物流信息,与收到的快递包裹一致。

当庭开拆公证封存实物,内有10袋紫色包装洗衣液,包装袋正面、背面均突出使用“好太太”三个字,正面及背面“好太太”三个字旁边有被告的“威朗士+WEILANGSHI”及图商标,但被告的商标比“好太太”三字明显小,包装袋背面左下角写了被告朗洁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厂址。

五、原告主张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还是类似:类似,原告注册商标包含了肥皂、香皂以及液体肥皂,与洗衣液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基本一致,具有高度重合性。

六、原告认为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相同还是近似:近似。

七、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八、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经济损失无证据,本案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均有发票)。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依云达日用百货商行注册成立于2018年3月12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纪玉从,涉案的阿里巴巴商城“深圳市龙岗区依云达日用百货商行”网店系其开办经营;

2、被告石家庄朗洁日化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6月24日,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为纪俊法,公证封存实物显示的涉案侵权产品生产厂家系该公司;

3、被告朗洁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其从未生产“威朗士好太太”产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4、被告石家庄朗洁日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4日经核准注册了“威朗士+WEILANGSHI”及图注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上亦标识了该注册商标,但字体明显比“好太太”小;

5、根据保全证据公证书保全的网页显示,被告依云达商行经营的涉案阿里巴巴网店多处突出使用“好太太”字样,且宣传其是洗衣液、洗衣粉、洗衣皂等的专业上产加工公司,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为客户提供加工定制生产洗衣液等产品,被控侵权商品洗衣液销售单价为0.7元-0.9元,30天内成交1600袋;

6、原告在肥皂商品上使用的“好太太”商标曾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2018)鄂楚信证字第17741号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被告朗洁公司、依云达商行未经原告许可,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原告“好太太”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被告依云达商行在其开办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上销售涉案商品,被告朗洁公司、依云达商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朗洁公司虽然注册了“威朗士+WEILANGSHI””及图注册商标并将其使用在被控侵权商品上,但其标识的“威朗士+WEILANGSHI”及图商标比“好太太”三字明显要小很多,以一般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突出使用的“好太太”三字已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容易造成混淆。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朗洁公司、依云达商行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纪俊法作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朗洁公司的股东,其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朗洁公司,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原告主张金额过高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三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举证,应承担消极应诉答辩的不利后果。

综上,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依云达日用百货商行、石家庄朗洁日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依云达日用百货商行、石家庄朗洁日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被告纪俊法对被告石家庄朗洁日化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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