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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380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809号原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明景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芳霞、杜冠甫,均为广东普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工业园v>法定代表人:李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建平、刘秋芳,均为湖北武汉永嘉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人天包装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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