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6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溪,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皎月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三路东段**大院**镜)。
经营者:李仙法,该眼镜店负责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皎月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雅瑞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雅瑞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雅瑞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雅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