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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皎月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65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皎月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皎月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6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溪,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皎月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三路东段**大院**镜)。

经营者:李仙法,该眼镜店负责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皎月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雅瑞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雅瑞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雅瑞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雅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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