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09号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丽,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开发区鼎库虾滑火锅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枫丹白露**楼西侧商铺。
法定代表人:韩宝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娇,该店员工。
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西西餐饮公司)与邯郸开发区鼎库虾滑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美西西餐饮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元。
由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