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1858、2258号 申请执行人: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鸟市。
被执行人:广州市联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翁洪杰。
申请执行人何春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联秀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2115号、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春赔偿金、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诉讼费两案共计33120元。
因被执行人广州市联秀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市联秀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申报财产。
通过“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多方调查,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项共计11856元,扣除两案执行费共296元并发放执行款11560元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执1858、22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