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1995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
董事:郑波。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浩多好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
经营者:李自生。
本院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黄石浩多好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