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714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生,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天心区闽中超市,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高云安置区******。
经营者:胡密。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天心区闽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天心区闽中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程 婧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