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667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东,男,199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05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