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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六谷大药房、瑞丽彩云南集团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5894号
案件名称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六谷大药房、瑞丽彩云南集团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六谷大药房;瑞丽彩云南集团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5894号原告: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生物医药园。

法定代表人:胡航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六谷大药房,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星典时代新寓****。

经营者:刘畅怀。

被告:瑞丽彩云南集团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经济合作区金滇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唐嘉阳。

原告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三湘六谷大药房、瑞丽彩云南集团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8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维肤膏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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