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苏1302执5189号陆宋:关于陆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宿城刑初字第00395号判决书。
在执行中,陆宋已于2021年1月15日缴纳60000元罚金至本院专用账户。
至此,关于陆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已经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苏1302执5189号陆宋:关于陆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宿城刑初字第00395号判决书。
在执行中,陆宋已于2021年1月15日缴纳60000元罚金至本院专用账户。
至此,关于陆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已经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