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知民终5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城西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陈志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明容食品经销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南路美通物流中心**。
经营者:郝有珍。
上诉人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明容食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1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以其已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明容食品经销部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上诉人好邻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