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0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城关镇春丰购物广场兴宝路店,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兴宝路与为民路交叉口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410D924F。
经营者:周科伟。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城关镇春丰购物广场兴宝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