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7306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深圳壹卡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前进一路**供销大厦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0Y。
法定代表人张朝洪。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壹卡悦服饰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