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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东营一品红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顺宏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310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东营一品红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顺宏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东营一品红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顺宏食品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10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该公司法务。

被告:东营一品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广饶镇糖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世中。

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顺宏食品批发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和平西路华北食品城10区1号,经营者:吕新法。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一品红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顺宏食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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