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11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九月超市店,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团结西路147号。
经营者:运佳明,男,1995年2月6日,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明谨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