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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亳州市问善堂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397号
案件名称397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亳州市问善堂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亳州市问善堂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397号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瞿家路555号8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亳州市问善堂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小奈集十字路口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朋朋。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亳州市问善堂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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