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397号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瞿家路555号8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亳州市问善堂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小奈集十字路口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朋朋。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亳州市问善堂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