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终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礼让店乡大褚林村。
经营者:刘振山,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天元大道1018号。
法定代表人:许一帆,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上诉人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名钓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固安县礼让店乡超越渔具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