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490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东迈通讯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街XX号XX大厦XX楼XX号。
经营者:杨伟东。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东迈通讯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