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447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荣英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猫山北路55号、57号。
经营者:徐宗荣,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荣英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7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50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