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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初13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37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女,1995年11月1日出生,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湖北省嘉鱼县。

被告: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五方桥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程文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嘉鹏,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彬,女,1993年6月15日出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五方天雅互联网加汽车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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