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胜,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湘土味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白塘路一号七层。
法定代表人:鲁建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娄星区湘土味庄菜馆,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8号。
经营者:鲁建军,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审原告李明胜与原审被告娄底市湘土味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湘土味庄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1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
李明胜、娄底市湘土味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湘土味庄菜馆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明胜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娄底市湘土味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湘土味庄菜馆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均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其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明胜、娄底市湘土味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湘土味庄菜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胜、娄底市湘土味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市娄星区湘土味庄菜馆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