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9号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领航五金机电经销部:关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领航五金机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莲湖区领航五金机电经销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西安市莲湖区领航五金机电经销部向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含合理支出)10000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160元及申请执行费52元;
3、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领航五金机电经销部实际经营者朱长光名下银行账户10212元扣划至本院,从中扣缴申请执行费52元后,将剩余的10160元转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
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本院结案。
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9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