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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任丘市燕春楼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9民初86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任丘市燕春楼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任丘市燕春楼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民初8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燕春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裕华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陈清波,该公司总经理。

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任丘市燕春楼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由6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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