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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塘厦双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973民初7695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塘厦双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塘厦双军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3民初7695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塘厦双军百货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平山188工业区高裕南路52号。

经营者:杨双军,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塘厦双军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丽丽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莫石基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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