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衍芳,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东2号2栋、3栋、4栋。
法定代表人:谢丽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皇客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27号丽日广场6座1114室之三(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陈衍芳。
上诉人陈衍芳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下称新力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皇客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皇客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13036××××.X)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皇客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为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皇客公司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陈衍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陈衍芳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衍芳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且该案两被告分别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赣州市,依法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鉴于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新力公司以陈衍芳、皇客公司未经授权,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皇客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