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52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被告: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东胜广场分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南东胜广场。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河北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东胜广场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证明。
不符合民事诉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利惠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