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968号原告: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华夏二路易方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4。
法定代表人:向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勋,广东腾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广东德腾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绿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城工贸御安厂区7号办公楼1层、6层、6栋厂房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K。
法定代表人:张清森。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第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B。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绿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1033××××.4)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爱码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