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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复康副食店、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执异886号
案件名称高唐县复康副食店、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唐县复康副食店;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异88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高唐县复康副食店,经营者刘金凤,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山东省高唐县鱼丘湖办事处金城西路北。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唐县复康副食店(以下简称复康副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复康副食店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复康副食店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复康副食店请求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唐县复康副食店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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