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81民初367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刘集镇大头毛绒玩具厂,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刘集镇古井村古井新苑C幢208室。
经营者:丁杰,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刘集镇大头毛绒玩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