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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维鲜富民食用菌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565号
案件名称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维鲜富民食用菌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维鲜富民食用菌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565号原告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现代农业园区高丰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惠敏,董事长。

被告北京维鲜富民食用菌商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北区81025号。

经营者赵文镇。

原告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科公司)与被告北京维鲜富民食用菌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丰科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科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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