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426号原告:山东美地源农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召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仁,山东弥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市四季青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石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亚飞,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冠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四季青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申石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亚飞,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冠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安县鹏辉金泰温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鹏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亚飞,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冠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美地源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四季青农资有限公司、被告濮阳市四季青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告文安县鹏辉金泰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文安县鹏辉金泰温室科技有限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山东美地源农业设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72090××××.1“纳米防腐卡槽”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申请,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