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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高坪区陈龙家居建材批发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13民初77号
案件名称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南充市高坪区陈龙家居建材批发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南充市高坪区陈龙家居建材批发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民初77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陈龙家居建材批发城,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龙门街道办正龙大街108号二楼。

经营者:陈龙,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家俱公司)与被告南充市高坪区陈龙家居建材批发城(以下简称陈龙家居批发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被告陈龙家居批发城的经营者陈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811497号“”、第10729521“”(图文)注册商标、第210078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拆除店铺招牌中带有的“”“”图文标识;

立即去除所有与店铺相关的广告牌、路引牌中带有的“”“”图文标识;

立即停止在广告牌中使用南方家居品牌代言人佟大为、关悦夫妇形象;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52万元(包括原告因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支付的合理开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原告系第811497号“”、第10729521“”、第21007804号“”等(图文)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原告创建于1991年,总部位于成都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是一家涉及家具制造、房地产开发、矿业投资和商业零售等行业的多元化企业。

家具制造是原告的主营业务,在中国三大家具产业集群——四川家具行业名列前茅,是中国木家具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曾先后荣获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家具生产质量保证条件特级企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四川省著名商标”、中国市场研究中心颁发的“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中国家具协会颁发的“中国家具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理事单位”、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授予的“商会副会长单位”、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授予的“中国名优品牌”、以及中国十大家具品牌评选委员会评选的中国品牌家具。

自1995年开始,原告先后申请注册并获得“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南方家私”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一百多个。

其中第811497号图文商标“”于1996年1月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沙发、家具。

经过续展,最新有效期为2016年1月28日至2026年1月27日;

第10729521号图文商标“”于2013年6月14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桌子、梳妆台、茶几;

办公家具;

陈列架;

金属家具;

沙发;

床,有效期为2013年6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

第21007804号图文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获得,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桌子、梳妆台、茶几;

办公家具;

陈列架;

金属家具;

沙发;

床(截止〕,有效期为2017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曰;

故,原告系“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系列图文商标专用权人。

二、原告投入大量资源致力于品牌建设,使“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等相关系列图文标志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走国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道路,早于2006年就与意大利欧罗阿迪家具设计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聘请奥古斯多先生为公司“首席设计师”;

2012年更是斥5000多万巨资引进德国自动化流水生产线;

2014年原告聘请著名影视演员佟大为、关悦夫妇作为公司形象代言人,助推公司品牌战略的全面实施。

加上原告严格做到材质选料讲究、做工精细,造就出商品过硬的品质,原告产品更是畅销日本、北美、中东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原告先后获得:中国质量AAA级企业、CQC中国质量环保产品认证、质量跟踪重点保护品牌、中国家具十大创新品牌、中国十大板式家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省名牌等殊荣。

原告本着“产品研发为先导、品质管理为生命、品牌经营为战略、成本领先为关键、市场营销为龙头、顾客满意为目的、全员绩效考核为保证、全面预算管理为始终”的经营理念,从自主经营模式逐渐发展成多战略合作模式,2014年南方家居电子商务部成立,并在天猫、京东等商城建立专卖旗舰店,全面实现了线上线下一体开放,成为国内家具类产品销售领军企业。

因此,“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等相关图文标志,经过原告多年的投入与经营,已经成为原告最主要的品牌标识和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与原告建立了紧密的联系。

三、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加盟许可合同到期后,依然持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原系原告旗下正规加盟的专营店,与原告签订有加盟许可合同,该合同授权被告在约定期间使用原告“南方”相关商标、商号,但该合同已于2015年到期,合同到期后被告即丧失继续使用原告“南方家居”图文商标的权利。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继续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以及广告牌、路引牌中突出使用“南方家居”图文标识,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继续在广告牌、路引牌中使用原告方品牌代言人佟大为、关悦夫妇形象,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正规专卖店,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及公证人员随即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对被告的工商档案信息及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收集。

四、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鉴于原告商标和企业的知名度,又鉴于被告之前曾加盟过原告的商标品牌,被告对原告的商标和企业应当明知,被告在未与原告续签加盟经许合同和缴纳加盟费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原告“南方家居”图文商标标识,具有攀附原告商标、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

被告经营的店铺面积大(735m2),所售商品利润较高,同时,被告不仅占据了原告的经营资源,还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市场利益,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

另外,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应当由被告一并承担。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为支持其主张,举出如下证据: 第一组:1、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2、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南充市高坪区陈龙家居建材批发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信息。

证明: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

第二组:各种证书。

证明:“南方”系列商标的品牌影响力和品牌价值,原告是“南方”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具有涉诉商标的专用权。

第三组:1、加盟合同(编号:A2014-B030);

2、(2019)川国证字第22123号公证书;

3、原告“南方家居”天猫旗舰店截图。

证明:被告在授权到期后仍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且被告的店面面积大,销售的商品价格高、利润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第四组:原告为推广、营销品牌付出的费用。

证明:原告非常注重品牌形象,为了提高品品牌影响力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第五组:1、四川增值税发票(52914266号、53136810号、49889046号、36248372号);

2、总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尚欣律师事务所发票(05820319号)。

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支出费用。

第六组: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

被告陈龙家居批发城的质证意见为:合同无异议,是其与公司签订的,另外所谓的广告代言费,其实都是经销商给的。

关于侵权行为和赔偿,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继续还在原告处拿货。

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明显不合理,从2015年以后,家居行业整体下滑,有税收可以查。

被告陈龙家居批发城答辩称,2015年合同到期以后,原告从来没有和其说过终止合同,没有说过不能销售原告商品,被告一直在原告处拿货,今年3月原告还通知被告参加其展会。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陈龙家居批发城举出如下证据: 1、2015年到2018年6月份的发货清单。

证明:原告一直在给被告发货。

2、两万元保证金的转账凭条。

证明:被告给原告交了2万元的保证金,合同约定的加盟费也是2万元,另外在2015年9月15日另外扣除了2万保证金,2万元的保证金一直没有退给被告。

3、传真两份。

证明:2016年4月16日的传真有原告盖章,专卖店禁止使用佟大为夫妇的宣传广告,2015年的传真虽然没有盖章,但是有大区经理的签字,说明原被告双方一直在合作。

4、被告与业务经理的交流记录,录音一份。

原告南方家俱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发货清单三性不认可,没有原告的盖章不能证明是原告的发货。

2万元的转账记录,没有盖章,三性不认可。

2016年的传真三性予以认可,但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关于录音,三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对方的身份。

经审理查明,原告成立于1998年9月28日,经营沙发、家具制造等。

1996年1月28日,原告取得第81149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项目第20类沙发、家具,有效期至2016年1月27日,续展至2026年1月27日;

2013年6月14日,取得第1072952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项目第20类家具、床垫、桌子、梳妆台、茶几、办公家具、陈列架、金属家具、沙发,有效期至2023年6月13日;

2017年10月14日,取得第2100780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项目第20类办公家具、茶几、长沙发、长凳(家具)、家具、凳子、金属家具、屏风(家具)、细水工家具、床垫,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3日。

原告自创建以来,通过签订广告合同、请形象代言等多种形式进行品牌宣传,投入了大量的品牌建设费用。

2014年南方家居电子商务部成立,并在天猫、京东等商城建立专卖旗舰店,全面实现了线上线下一体开放,使“南方.NANFANG”“南方家居”等相关系列图文标志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先后获得中国质量AAA级企业、CQC中国质量环保产品认证、质量跟踪重点保护品牌、中国家具十大创新品牌、中国十大板式家具品牌、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等荣誉。

2014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加盟合同》,约定,合同期限1年,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须另行签订加盟合同,逾期合同自动失效。

合同到期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仍继续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以及广告牌、路引牌中突出使用“南方家居”图文标识。

2019年1月12日,原告委托的成都律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对原告指派人员余志文到被告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龙门正龙大街108号“南方家居龙门旗舰店”消费,该公证处公证员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及指派的余志文于2019年1月15日10时11分到达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龙门正龙大街108号,店招标识为“南方家居龙门旗舰店”字样的二楼店铺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购买了一个床头柜,消费后取得“销货清单”一张,编号为:4233248(店员将“销货清单”日期开成了2019年1月14日,应该是2019年1月15日)。

公证员对该店铺含有“南方家居”等字样的相关标识进行拍照,对所取得的相关票据及购买的床头柜进行贴封条后交申请人保管。

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对上述行为出具了(2019)川国公证字第22123号公证书。

原告认为,被告之前曾加盟过原告的商标品牌,被告对原告的商标和企业应当明知,被告在未与原告续签加盟经许合同和缴纳加盟费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原告“南方家居”图文商标标识,具有攀附原告商标、混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主观恶意和不正当性,且被告经营的店铺面积大(735m2),所售商品利润较高,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为维权支付购物费用150元,公证费用1500元,油费188元。

原告主张的住宿费166元,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811497号“”、第10729521“”、第21007804号“”等(图文)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以上三个注册商标专有权;

2、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2014年4月29日,被告特许加盟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加盟合同。

但未经原告许可,仍继续使用“南方家居”及图文商标,因被告经营的行业与原告所有的“南方家居”及图文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种类系同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第811497号“”、第21007804号“”等注册商标的侵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规定,被告使用“南方家居”注册商标,与原告第10729521“”注册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方面构成近似,故原告主张被告同样侵犯其第10729521“”注册商标,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通知其加盟合同终止,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进货,今年还通知其参加展会,被告不构成侵权。

但原、被告签订的加盟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前三十日内,须另行签订加盟合同,逾期合同自动失效。

即合同到期后,若未续签,则合同终止,被告不能继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主张被告在其广告牌中使用南方家居品牌代言人佟大为、关悦夫妇形象不属商标侵权,应另案主张权利。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所拥有的案涉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品牌价值,因此,虽然原告未就相关损失全面提供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时间、原告维权费用开支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酌情由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充市高坪区陈龙家居建材批发城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第811497号“”、第10729521号“”、第2100780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立即拆除店铺招牌中带有的“”、“”图文标识;

立即去除所有与店铺相关的广告牌、路引牌中带有的“”、“”图文标识;

二、被告南充市高坪区陈龙家居建材批发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由被告南充市高坪区陈龙家居建材批发城负担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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