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初1545号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塞尔达索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伯纳德.查尔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星,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纬D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85639594(1-1)。
法定代表人:李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方,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800元,减半收取计49900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