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93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石星左右间食品便利店,经营者:石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石星左右间食品便利店(经营者:石星)、郑州市金水区左右间超市红专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郑州市金水区左右间超市红专路店的起诉。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