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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屏南县缘来小站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582民初6264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屏南县缘来小站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屏南县缘来小站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6264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屏南县缘来小站贸易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屏南县古峰镇梨园路三巷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23MA327FW074。

经营者:周梅芳,女,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屏南县缘来小站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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