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民终6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紫旦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3589号1611座。
法定代表人:潘海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荣荣、杨晓艳,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成兵,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
上诉人上海紫旦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成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紫旦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经催缴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紫旦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