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11民初1532号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英辰。
委托代理人:王雨晴、刘欢,均系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腾,男,汉族,1991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受理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一致的和解意见为由,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丽得姿化妆品(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