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263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亚明,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佛山市玖玖红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外环路112号首层之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L。
法定代表人:张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霞,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绮琦,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亚明、佛山市玖玖红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玖玖红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玖玖红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粤0111民初4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玖玖红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被告玖玖红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粤73民辖终13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通过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粤民辖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被告玖玖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绮琦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郑亚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郑亚明立即停止在其网店名称、网页内使用“欧派”文字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郑亚明立即停止销售带有“OPAICN”、“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的燃气灶;
三、判令被告玖玖红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OPAICN”、“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的燃气灶;
四、判令二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
五、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OPPEIN”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
原告自成立以来,经过数十年的潜心经营,已将“”、“OPPEIN”系列商标铸就成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该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在公众心目中,“欧派”不但是原告产品和企业名称的代表符号,还成为指示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的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标识。
2016年10月,原告调查发现被告郑亚明在淘宝网网店名称、网页上大量使用“欧派”“广东欧派”文字销售燃气灶产品,在该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等载体上标注有“OPAICN”、“有家有爱有OPAICN”、“佛山市玖玖红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字样。
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玖玖红公司辩称,一、玖玖红公司不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制造商,事实上玖玖红公司并没有生产、制造本案涉案产品。
二、即使涉案产品是玖玖红公司生产,玖玖红公司在产品上标注有“OPAICN”不构成侵权。
三、即使认定涉案产品侵权且侵权产品系玖玖红公司生产和销售,玖玖红公司与原告并不处在同一个相关市场,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原告也没有从事燃气灶的生产、销售活动,玖玖红公司的经营行为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更不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
四、退一万步来说,即使玖玖红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所主张的赔偿金额并无合理性可言,应当酌情免除赔偿或降低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7号、(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0号、(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6号、(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48号公证书;
2.(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2号公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驰字[2009]第7号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3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7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号公证书、(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6号公证书、2011年4月21、22、25、26、28、29日出版的《临川晚报》、2011年8月26日出版的《深圳特区报》、2011年9月20日、9月30日出版的《安庆日报》、2010年9月年出版的《上海橱柜》、2011年6月出版的《销售与市场管理版》、2011年4月出版的《瑞丽家居》、2014年4月出版的《装潢世界》杂志(上述报刊均为复印件);
3.(2016)粤广白云第16996、16997、16998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品;
4.公证费票据复印件一张;
5.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郑亚明身份信息、玖玖红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6.第4378572号、第1128213号、第1137521号“”商标续展注册证明;
7.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披露的网店经营者信息。
被告玖玖红公司对证据2中的报刊复印件及证据4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1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与证据6内容均为原告商标的注册文件等,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对证据2,因该组证据除报刊外,均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或相关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件,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报刊虽未提供原件核对,但与已采信的(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355、356号公证书内容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3为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所附的封存物品公证处封条完好,两者相互印证,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故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4与证据3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5为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的证照或公示的信息,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7为涉案网店平台出具的网店经营者信息,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玖玖红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
被告郑亚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举证、质证权利。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可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主营整体厨房(包括厨房炉灶、电器)、橱柜衣柜、整体卫浴(包括热水器等沐浴设备)。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柜台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浴室装置、沐浴用装置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上述四个注册商标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原告。
2005年3月至2011年2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的“”商标在餐具柜等商品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10强”。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原告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1年至2016年,原告在《临川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多个报刊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将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与其“欧派”品牌一起宣传。
2013年至2015年,原告继续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担任“欧派”品牌橱柜、衣柜、卫浴等产品的代言人。
被控侵权事实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
当天,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原告的代理人王守贞使用该公证处电脑上互联网,在淘宝网掌柜名为“zymlsh1103”的“欧派厨卫电器舰旗店”网店内购买了名为“欧派金牌燃气灶单灶台式嵌入式液化气天然气煤气灶炉具特价猛火灶”的燃气灶一台,价格为135元,付款后,生成订单号为2408264904554885的订单一笔(订单生成后显示昵称:zymlsh1103,真实姓名:郑亚明),此外,该网店网页页面顶部均使用了“│厨房电器旗舰店”字样。
2016年10月14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王守贞在该公证处办证中心签收了贴有“顺丰速运610368748962”字样快递单的包裹。
随即,王守贞将上述包裹进行拆包、查看,公证处人员对上述包裹及包裹内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封存。
2016年10月14日,在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王守贞使用该公证处电脑上互联网,在“淘宝网”上对订单号为2408264904554885的订单查看了物流信息及订单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顺丰速运,运单号码为610368748962,发货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华口外环路郑先生137××××1090,收货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王*185××××0660,该快递于2016年10月10日发货,2016年10月14日签收。
2016年12月15日,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粤广白云第16996、16997、16998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标有“嵌入式家用燃气灶具”字样的公证封存完好的物品一件,该物品外包装箱贴有运单号码为610368748962的顺丰速运快递单(标注的寄件人、寄件地址、收件人、收件地址与涉案订单信息一致)。
当庭拆封上述封存物品,内有单灶燃气灶(下称被控侵权产品)一个、使用说明书一份。
其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使用说明书上均标有“OPAICN?(另起一行)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外包装箱侧面还标有“佛山市玖玖红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容桂华口高新区外环路112号电话:0757-2921823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960-2833”字样。
原告认为,涉案淘宝网店在其网店名称、燃气灶商品名称链接上使用“欧派”字样,在网店页面上突出使用“”标识,与原告第4378572号“”商标构成相同,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控侵权产品上组合使用“OPAICN”及“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OPAICN”与“欧派”读音相似,“有家有爱有OPAICN”与原告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相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淘宝网店经营者信息显示,会员名“zymlsh1103”的真实姓名是郑亚明,其身份信息与本案被告郑亚明一致。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被告玖玖红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2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制造、加工厨卫电器、家用电器、五金制品及厨卫用品研发,经营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顺德高新区(容桂)外环路112号首层之八。
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OPAICN”商标,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包括燃气炉、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水器等商品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2124262号,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7月21日至2024年7月20日。
诉讼中,原告主张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00元是依据原告的“欧派”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被告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恶意明显,在网店、产品上使用相关标识傍名牌以误导消费者,涉案产品销量大、价格低、质量差,对原告商誉造成巨大冲击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135元、公证费1350元及律师费10000元、差旅费3000元,请求法院酌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本案的争议问题,分析如下: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被告生产、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出具的(2016)粤广白云第16996、16997、16998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品,证实了原告委托的相关人员在公证处公证员的见证下网络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收货及登陆浏览物流信息、订单信息的过程。
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公证处封条完好,其上的快递单信息与该公证书反映的涉案淘宝网店通过物流发出被控侵权产品的快递单信息一致,而该公证书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出具的淘宝网店经营者信息亦反映了涉案淘宝网店是由本案被告郑亚明经营,故上述内容相互印证,在被告郑亚明未应诉答辩及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告郑亚明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标注了“佛山市玖玖红厨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及地址、电话等信息。
上述信息与被告玖玖红公司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地址等信息相吻合,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亦与被告玖玖红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相吻合,因此,在本案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被告玖玖红公司生产。
被告玖玖红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其生产,但对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其名称、地址等信息的事实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举证证明存在他人冒用其企业名称等情况,故其抗辩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郑亚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原告经注册依法取得第4378572号“”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等。
被告郑亚明在其淘宝网店“欧派厨卫电器舰旗店”(掌柜名:zymlsh1103)的网页页面顶部突出使用了“”标识,与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该网店展示销售包括燃气灶在内的厨卫电器,与原告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商品,故上述使用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郑亚明还在上述淘宝网店的网店名称、燃气灶商品名称链接中使用“欧派”字样,虽未突出作为商标使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本案因是网络销售,相关消费者主要通过网店名称及其展示的商品名称等来识别商品来源,被告郑亚明上述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同样侵害了原告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案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早于1997年已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柜台及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后还在第11类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注册了“OPPEIN”商标,其注册使用在餐具柜等商品上的“”商标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欧派牌家用橱柜多次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其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于2016年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同时,原告于2011年至2016年在多个报刊杂志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并将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与其品牌一起宣传,聘请影视明星担任代言人。
“有家有爱有欧派”广告语经持续宣传使用,已成为了原告“欧派”品牌的固定宣传语。
被告玖玖红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了“OPAICN?”商标标识及“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其中“OPAICN”为注册商标,并未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与原告品牌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相似(“OPAICN”与“欧派”读音相似)。
被告玖玖红公司作为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厨卫电器经营者,对原告在先使用并经过持续宣传使用、已与原告形成固定联系的“欧派”品牌广告宣传语“有家有爱有欧派”理应知晓,并应在经营中审慎避让,但其却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该广告宣传语相似的字样,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有特定的联系(这从涉案网店将标注“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的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品名称链接设置为“欧派燃气灶”字样可印证)。
综上所述,被告玖玖红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郑亚明作为专门销售燃气灶等厨房电器的经营者,同样对原告在先使用并经过持续宣传使用、已与原告形成固定联系的“欧派”品牌广告宣传语“有家有爱有欧派”理应知晓,但仍购进被控侵权产品进行销售,并在网店销售中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商品名称链接设置为“欧派燃气灶”字样,其行为难谓正当,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被告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欧派”文字、“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数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本案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是因商业标识的使用而提起的诉讼,故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确定。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原告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告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被告郑亚明在其淘宝网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权范围较广,并在网店内使用“欧派”字样宣传及销售产品,两被告的侵权期间无法确定)的情节,原告“欧派”品牌知名度较高,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未举证证实)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玖玖红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被告郑亚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原告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亚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欧派厨卫电器舰旗店”(掌柜名:zymlsh1103)的网店名称、网页中使用“欧派”或“”字样;
二、被告郑亚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的燃气灶产品;
三、被告佛山市玖玖红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有家有爱有OPAICN”字样的燃气灶产品;
四、被告佛山市玖玖红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30000元;
五、被告郑亚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30000元;
六、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佛山市玖玖红厨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被告郑亚明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