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3506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寅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27号515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其杰。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寅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