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10857号原告:吴泽杰,男,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8D。
法定代表人:朱培城,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伊姿妍贸易商行,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0L。
经营者:黎淑贞,女,汉族,1993年9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伊姿妍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4日撤申请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杰、广州市玖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