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中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云飞路38号二至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圣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尧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炳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中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中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尧宇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的(2018)浙0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温州中科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温州中科公司称其现已同意本案原审判决,故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温州中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中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温州中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高 雪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56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高雪 法官助理:李伟伟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9日 涉案专利 “一种钉珠机的珠子转盘”发明专利 (ZL201410458049.2)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侵权;
撤回上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中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尧宇。
裁判结果 准许温州中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一、被告温州中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林尧宇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10458049.2、名称为“一种钉珠机的珠子转盘”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该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温州中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尧宇经济损失200 000元(包括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林尧宇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律问题 上诉人撤回上诉 裁判观点 上诉人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予以准许。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