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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海霞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772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海霞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城阳区海霞贞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城阳区海霞贞超市。

经营者:王崇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32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城阳区海霞贞超市交来执行案款4374.00元(含执行费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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