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2038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太伟,男,199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杨太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1497177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的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含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公证费、律师费);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